鼎城区法院网讯 2014年4月15日上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判令对车辆负有管护责任的某投资公司对驾驶人宁某应该赔偿给受害人亲属的15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1月5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宁某驾驶登记车主为某投资公司的湘JTxxxx出租车沿常德市善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桥南工业园路段时,撞倒行人梁某。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宁某负事故全责、梁某不负事故责任。当事人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受害人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宁某、某投资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作为湘JTxxxx出租车所有人,应该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管理,使出租车的行驶和营运处于安全状态。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湘JTxxxx出租车安全性能不合格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构成一定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某投资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在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判令某投资公司对驾驶人宁某应该赔偿给受害人亲属的15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