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杨某生前系常德市兴隆劳务公司员工,2012年3月3日因工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兴隆劳务公司拨付了丧葬费1381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合计395998元。王甲、王乙(杨某丈夫、儿子)多次向兴隆劳务公司催要工亡补助金(含丧葬费)395998元,兴隆劳务公司以王甲、王乙未与杨某的父母杨某某、文某某达成补助金分割协议为由而拒付。
王甲、王乙不服,于2013年8月23日诉至鼎城区法院。法院受理后,审查发现本案涉及共有财产处分,遂依法通知杨某某、文某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法院认为,杨某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即四原告共同享有丧葬费和工亡补助金,原告王甲、王乙要求被告某公司仅向自己支付上述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遂于2013年10月10日判决驳回王甲、王乙要求兴隆劳务公司单独向其给付工亡补助金(含丧葬费)395998元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由公司向四原告共同给付工亡补助金(含丧葬费)395998元。
判决生效后,兴隆劳务公司及时将395998元汇到鼎城区法院。四原告对本案财产的分割长时间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之间经常发生争执,矛盾可能激化。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多次通知四原告到庭进行诉讼外调解。四原告终于在2014年3月27日达成工亡补助金分割协议,王甲、王乙分得175998元,杨某某、文某分得220000元。
通过此案,笔者认为,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终极目标。本案中兴隆劳务公司将工亡补助金交到法院账户后,法院的判决执行已经完成。四财产共有人如对财产分配有争议,应当再另行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析产诉讼。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减轻当事人诉累,尽量以最便捷的方式解决纠纷,遂多次组织双方诉讼外调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完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