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不发生碰撞就不是交通事故吗?不发生碰撞就不需要赔偿吗?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合乎法律的诠释。
2012年7月,刘某驾驶摩托车,途经陈某货车上遗洒、飘散在路面的细碎石时侧滑,与海某所驾重型车辆右前部碰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遗洒、飘散载运物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刘某、海某、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亲属与海某及其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及其保险公司公司拒赔。刘某亲属欲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
法官审查认为,陈某所驾车辆在事故时虽已离开现场,但造成案涉事故的细碎石确系该车辆遗洒、飘散,而交通事故并不限于碰撞事故,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虽不在事故现场,但该车辆的不当驾驶行为系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即驾驶人在驾驶、使用车辆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陈某及其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刘某亲属18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