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生活帮助费。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1991年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原常德市鼎城区洞庭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12月21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是张某外出务工,导致与王某分居多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张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但由于出车祸生活较困难,要求原告张某给付生活帮助费15000元,主审法官于是给张某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并讲解了婚姻法相关知识,最终张某同意给付王某生活帮助费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