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骗领徐某某的长沙银行信用卡后,分三次冒用徐某某的信用卡,共诈骗人民币29 800元。被告人用此卡分别于2013年8月17日在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百信超市套现19 800元;于2013年8月18日在常德市农业银行燎原分理处通过ATM机取款2000元;于2013年8月18日在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鑫鑫商行套现8000元。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诈骗现金29 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的家属虽然代为偿还了全部信用卡欠款。法院仍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目前使用信用卡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的消费方式,但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在本案中,陈某虽然以神不知、鬼不觉的方式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恶意透支的方法终究现出了诈骗的狐狸尾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