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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证触刑律 构成共犯当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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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英明  发布时间:2014-04-28 14:52:24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人民法院网讯 4月25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地摊上购买假证的刑事案件,以被告人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

    3年前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在鼎城区武陵镇大圆盘附近的一个地摊上,找到一名专门制作假证件的中年男子,要求该男子为其伪造一个“二孩生育证”。该男子根据被告人蔡某提供的相关信息,伪造了一份盖有“湖南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专用章”的“二孩生育证”。事后被告人蔡某给该男子500元手续费。被告人蔡某获此假证后,为其姐姐蔡某某办理了生育计划外二孩的相关手续。2013年底,计生部门在清理计生审批手续时,识破该假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为制造假证的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且明知是盖有伪造的印章的假证件予以购买,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的共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判处刑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政治权利。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