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人民法院网讯 高某驾驶中巴车违规停车下客,客人邹某横穿马路遇交通事故身亡。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其中巴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23万元。
2013年8月8日8时7分许,高某驾驶湘JXXXXX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洞庭公安分局门前临时停车下客,张某驾驶湘JYYYYY轻型普通货车沿S205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与从客车下来由西往东横过马路的受害人邹某发生了碰撞,造成邹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高某负次要责任。三方协商不成,受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横过道路时没有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横路,是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驾车遇前方车辆停靠影响安全视距时,没有提前减速慢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高某驾驶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车下客且未靠边停靠,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据此法院采信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判决张某和高某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受害人家属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