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日,我的抽屉里一直放着一份“司法建议书”,是准备发给湖南××液压有限公司的:“本院在审理铁某、杨某、王某某、刘某等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发现你公司在制定和适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开除劳动者等)的制度方面,存在制度是否公平合理,以及制定程序是否正当等问题。为此特建议: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二、审慎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这要追溯到去年下半年,我院民一庭陆续收到了几份劳动争议起诉状,四位原告铁某、杨某、王某某、刘某等都将位于鼎城区灌溪镇的湖南××液压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年休假工资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原来,铁某、杨某、王某某、刘某均曾在湖南××液压有限公司工作,分别从事镗工、超精及中转司机等工种。这几位80后的年轻人(只有一位是77年出生)都可以称得上是该公司的“老员工”了,工作年限基本都在6年以上,像刘某甚至长达14年,对企业的发展,不说功劳,苦劳总算得上。
“我嚼了两次槟榔,就被开除了!”铁某摇头苦笑说。而其他三人,均是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早退3小时、旷工5小时(仅一次)被直接开除,处理措施确有过激之处。
接手案子后,我想,这几位三十出头的年轻人,现在都是处在“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关键时期,一下就这样被开除了,称心的工作不好找,全家的生计都没着落啊。
于是,我翻开卷宗,仔细查看了湖南××液压有限公司《员工守则》、《员工奖惩制度》等相关制度,发现其中关于员工旷工4小时以上视为一天即可开除,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即可开除等相关规定,其合理性、公平性确实值得商榷。
在这之前,常德市鼎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四位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400元,而××公司拒不支付。
案件开庭后,××公司仍然坚称:“我们解除与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因为他们没有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公司也不用赔偿任何损失!”
见××公司如此“斩钉截铁”,我们调解无望,只能判决。后××公司上诉,市中院最终调解结案,四位劳动者也拿到了相应的赔偿款。
然而,我的心并不能平静。这些老员工虽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其行为对公司未造成重大损害,且仅偶尔一次,尚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开除情形。××公司这样的行为,显然与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相悖。
思忖良久,于是我提笔写了这份“司法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