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人民法院网讯 雇主拖欠雇员劳动报酬,雇员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雇主三日内偿还雇员欠款15000元。
2011年,龚某某受陈某某雇请,为陈某某从事水泥工,完工后后,陈某某尚欠龚某某欠款15 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2年12月前偿还。到期后陈某某未偿还欠款,无奈之下,龚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庭审查明了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原告龚某某受被告陈某某雇请从事水泥工,形成了雇主雇员关系,陈某某欠龚某某15 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债权债务明确,被告陈某某应及时偿还原告龚某某欠款,故依据相关法律,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通过本案的审理,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出现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