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人民法院网讯 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起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裁定驳回起诉。
张某与黄某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办理结婚登记,因性格不合,夫妻双方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张某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庭审查明,黄某处于怀孕期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