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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起纠纷 变更利小孩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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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文俊  发布时间:2014-05-12 08:43:23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人民法院网讯 夫妻关系可以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解除。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蒿子港法庭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和被告终于达成了协议。

    2001年6月10日,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男孩李某某,由于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双方于 2013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婚生子李某某随李某生活,由于李某经常出差,王某认为李某未尽抚养责任,要求将李某某的抚养权变更在王某名下,在双方协商未果下,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希望原、被告从有利于小孩成长方面去解决纠纷,并听取了婚生子李某某的意见,主审法官通过给被告李某细心做工作,详细分析原、被告给予婚生子李某某成长条件,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原告王某有更多时间照顾小孩,对小孩的成长更为有利,最终被告李某同意变更抚养权。
来源:蒿子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