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无法免除的雇主责任
分享到:
作者:周建军  发布时间:2014-05-19 08:44:20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人民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黄土店法庭对一起雇员受害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雇主李某、罗某赔偿雇员罗某某经济损失63000元。

    2012年9月,李某、罗某合伙在鼎城区尧天坪镇修建五层楼房一栋。在建房过程中,李某与罗某某签订《木工协议》,约定该楼房二层起到收场完工的木工装模工作由罗某某承包,组织木工完成,价格为每平方米30元。2013年3月2日,罗某某在李某工地拆除模板时,模板内的水倾泄下来,罗某某淋湿头部,眼部受伤,造成经济损失105000元。罗某某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罗某承担雇主责任。李某、罗某认为:双方签有《木工协议》,是承揽法律关系,罗某某受伤,应由自己负责,要求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成为了争执的焦点。

    李某、罗某与罗某某签有《木工协议》,罗某某按每平方米30元的价格承包木工装模工作,从证据表象来看,双方为承揽法律关系,但本院经过仔细审理后确认:罗某某承接李某、罗某的木工装模工作后,根据装模工作的不同阶段需要,召集一定数量的木工从事装模工作,并亲自参与装模工作,最终,参与装模的木工根据分工不同,每天可分别获得有一定差异的工资,且工资数额差异不明显。在装模过程中,李某、罗某提供模板等装模所需的原材料,罗某某召集的木工自带木工工具完成木工工作。综合上述因素考虑,本院最终认定李某、罗某与罗某某系雇佣关系,罗某某从事雇佣活动受伤的经济损失,李某、罗某应予赔偿,但罗某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李某、罗某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黄土店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