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人民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某珠宝公司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请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货款的案件。
原告湖南某珠宝有限公司、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某金钻综合加工厂同是从事钻石加工及经营的企业。2010年12月28日,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吊销,2011年7月,原告方营业员以原告公司的名义,出售给江苏省某煤矿机械厂有限公司钻石20克拉,税后货款为26 400元,因原告业务员张某无法以原告方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由被告向江苏省某煤矿机械厂有限公司代开了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01855866,江苏省某煤矿机械厂有限公司将货款26 400元汇入被告账户。之后,原、被告就该货款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务院《无照经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无论被告不当得利是否存在,原告要求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均不符合民商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活动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原、被告的违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处理后,另行起诉处理。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