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人民法院网讯 2014年5与13日,鼎城区法院民一庭依据申请人湖南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依法对被申请人海南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南省生产基地所生产的稻种(田间稻穗)进行了随机取样封存。
经查明:2012年3月,申请人湖南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技术转让协议,申请人将自已研发的“H优×××” 稻种的培育技术有偿转让给了被申请人。2013年5月,申请人另行研发的“岳优×××” 稻种的培育技术通过了湖南省农业部门的依法审定,但申请人并未将该技术转让给被申请人。
2014年4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非法取得了申请人合法所有的“岳优×××” 稻种的培育技术,并在海南省进行了大规模的培育、生产,且其培育生产的“岳优×××” 稻种正以“H优×××” 稻种的外包装及名义在湖南省、江西省等地大量销售,常德市鼎城区亦遍布该品种的销售网络。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更令申请人焦急的是被申请人正在其生产基地对“岳优×××” 稻种进行大规模的收割,相应的侵权证据将面临着灭失和难以取得的风险。为了在起诉后更好的维护自已的权利,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证据保全。
附: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