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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维民权,庭审观摩不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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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稳石  发布时间:2014-05-29 09:30:35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人民法院网讯 5月28日鼎城区法院黄土店法庭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原告陈某某、刘某某和被告蒋某、常德市某运输公司武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四十多位乡镇干部和群众代表观摩了庭审。

   原告陈某某和刘某某儿子陈某受被告蒋某雇请从事重型货车驾驶工作,2013年8月16日陈某在驾驶车辆运输货物去贵州途径怀化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追尾事故,后陈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事故划责双方负同等责任。黄某与两原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付两原告26.5万元。因儿子系在受被告蒋某雇佣活动中身亡,两原告与被告蒋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蒋某及其车辆挂靠公司常德市某运输公司武陵分公司对陈某死亡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24867.5元。经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被告蒋某对雇请陈某从事货车驾驶无异议。双方对死亡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争议较大,法庭辩论终结,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因被告永佳公司未到庭,两原告和被告蒋某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决定休庭,案件定期宣判。

   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梁润田观看了庭审后指出:“法庭将有代表性的典型侵权案件公开审理,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旁听,具有现实教育意义,是坚持司法公开和司法为民的有效举措,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积极探索。”院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焦平陪同观摩了庭审。

   
来源:黄土店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