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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老板脚踩“两只船”婚外致人怀孕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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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爱龙  发布时间:2014-06-03 09:43:45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人民法院网讯 张某是鼎城区某乡镇一小老板,在当地开办有晓有名气的酒楼,2011年4月,张某与酒楼工作的女子胡某认识,并两厢交好,继而同居生活。此前2009年农历12月张某已与她人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可能是因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胡某对张某与其结婚心存念想。2011年5月,胡某告知张某自己已怀孕,张某似乎不愿承担这份责任,遂要求胡某流产,并向胡某出具50000元欠条,作为流产赔偿费用;2012年3月,胡某再次告知张某已怀孕,张某又向胡某出具100000元欠条,作为胡某流产赔偿费用。在这期间2011年12月,张某补办了结婚登记。胡某见与张某结婚无望,心存怨恨,竟一横心,没有做流产手续,于2012年10月将小孩生了下来。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按照欠条约定的金额付款。

   鼎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胡某在张某与她人举行婚礼的情况下同居,违反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规定,张某基于不正当两性关系和要求胡某流产而向胡某出具欠款欠条,作为对胡某补偿,该行为有损公俗良序,胡某以欠条主张债权,法院不予支持。张某在与她人举行婚礼而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与胡某同居,最终未与胡某登记结婚,张某的不道德行为在一定程度损害了胡某的身心健康,张某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张某向胡某出具的欠条虽无效,但应按其过错程度结合胡某身心受损以及胡某未婚分娩生育的情况,对胡某予以适当补偿,法院酌定为7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判决。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