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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法院直面“冷暴力” 巧妙化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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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建平   发布时间:2014-06-06 09:50:22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人民法院网讯 范某与常德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原系朋友关系,2011年经双方口头协商,范某于2011年11月14日在该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范某与该公司自此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8月17日,范某在该公司厂区巡视关门时被该公司饲养的藏獒咬伤双手,随即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系九级伤残),范某出院后,仍在该公司从事一些临时性工作。2012年12月27日,因对工作岗位的调整与工资待遇的变更协商未果,范某离开该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终止,但该公司拒不向范某支付剩余的工资。

    2013年6月18日,范某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一、二审法院审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保证金等共计5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常德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从个人情感方面考虑,认为打输了官司,仍不愿履行本院的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其从事企业经营要讲诚实信用,要尊重法律,以及告知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如果法院将其所在企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企业的信用贷款、政府扶持、市场准入等方面将受到限制、以及限制高消费令等都将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该公司将面对法律的惩戒。郑某此时冷若冰霜的冷暴力终于冰雪消融,便主动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至此,一起长达一年的诉讼终结。

    今年以来,我院针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除采取过去传统的拘留、查封冻结、拍卖等法律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外,着重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符合情形的被执行人及时纳入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开展这项执行措施,达到了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