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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出借有风险 出借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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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平  发布时间:2014-06-09 11:32:52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人民法院 在日常生活中,借东西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可并不是任何东西都能无风险的出借,例如身份证。鼎城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了原告某某银行鼎城支行与被告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被告许XX将身份证借给其父贷款,因未按期还本付息,故而酿成纠纷诉至鼎城区法院。

   因许父养殖需要资金,2011年4月14日,被告许XX与许父一起来到某某银行鼎城支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金额为5万元。因许父已经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故许父要求其女儿许XX“借”身份证给他贷款,并称只要她签字即可,还款仍由他自己偿还。许XX遂以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贷款手续并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许父因养殖亏损仅偿还利息至2012年3月21日,本金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许XX认为她仅是“出借”身份证给许父贷款,实际贷款人仍为许父,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许XX对于贷款事实清楚,且全程参与了贷款过程并签字,虽然贷款全部由许父所用,但内部关于贷款使用的约定并不影响银行要求被告许XX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许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