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观察不够开车门撞人“全责” 法庭调解保险公司赔钱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4-06-16 10:09:28 打印 字号: | |
  鼎城区人民法院网讯 2014年6月9日,鼎城区法院调解处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杨某获赔116000元。

    2014年1月9日10时许,杨某乘坐同组村民张某驾驶的电动车,行驶至207国道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圩场路段时,遇被告李某驾驶的湘JAXXXX小汽车(该车中国人民财产保常德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在前方临时停靠,某突然打开驾驶室左侧车门下车,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张某躲避不及,电动车与湘JAXXXX小汽车左侧车门相撞,致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鼎城区交警大队查勘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及杨某无责任。杨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开支医药费5万多元,其伤情已构成八级伤残。双方经交警调解未果,杨某将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应该赔偿杨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常德某保险公司应该按保险合同规定,替代李某承担民事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常德某保险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16000元。
责任编辑: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