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近日,民一庭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刘某的房屋因邻居建房受损,刘某历经4年的索赔之路在法院的调解下终于走完。
刘某于1986年修建砖瓦结构两层楼房,2004年,刘某对自有房屋进行全面装修,并在原房屋基础上加盖一层,形成现有四层楼房。2010年,被告陈某、黄某、龚某毗邻刘某房屋联合建房,建房前,为防止邻里纠纷,三被告与刘某签订了建房协议,该协议约定“如陈某、黄某、龚某建房致刘某房屋出现裂缝等情况,陈某、龚某、黄某自愿赔偿。”陈某三人的房屋完工后,刘某房屋相邻陈某三人新建房屋一侧出现了裂缝,刘某遂要求陈某三人予以赔偿,因陈某三人内部意见不统一,刘某索赔无果,刘某与陈某三人之间遂产生纠纷。刘某也因此踏上了漫长的诉讼索赔之路。2011年,刘某第一次起诉至法院,因房屋受损鉴定迟迟无果,刘某此次诉讼以撤诉告终。2012年,刘某单方委托终结机构对其受损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刘某房屋已达D级危房程度,刘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陈某三人赔偿经济损失369 355.17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陈某三人提出要求重新鉴定并提供相应依据,本院准予陈某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并先后四次启动了鉴定程序,前三次鉴定因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未果,四此次鉴定因陈某三人未交鉴定费未果,本院充分保障陈某三人的权利后,于2014年1月安排第2次开庭。庭后,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在2014年5月12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获得226500元的赔偿,刘某与陈某三人之间漫长的索赔之路也由此到达终点,双方之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社会发展的同时,民众生活水平及文化素质均有所提升,民众对生活环境要求也相应提高,于是或高或低的新楼房在道路两侧鳞次栉比。提醒众人,建房并不是个人的事,还要考虑邻里关系,建房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文化素质的提高使得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众依法维权已成为普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