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近日,民一庭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娄某与花船社区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之间剑拔弩张的矛盾就此化解、平息。
娄某自1995年起租用花船社区的房屋经营酒店至今,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保持着租金一年一付,先用房后付款的租赁关系。2012年,娄某应酒店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4年2月,花船社区因建设完美社区需要收回出租房屋,遂书面通知娄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娄某归还房屋。娄某接通知后要求社区赔偿,双反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花船社区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娄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已于2014年2月解除并要求娄某支付占用房屋费用1.5万元。娄某知悉社区起诉后认为自己装修投入大,现在解除合同损失大,提起反诉要求花船社区赔偿15万元。
法院在知悉案情始末后,认为此案有调解基础,在开庭前组织了3次调解,在告知娄某花船社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非其主观因素要求解除而是建设完美社区的需要的情况后,娄某的态度从开始的强硬变为理解。在分析法理、讲明道理的情况下,娄某认识到自己在法理上处于弱势地位,同意减少赔偿款,花船社区亦对娄某现有的困难予以理解、支持,同意补偿娄某3.5万元,双方之间的心结得以解开,握手言和,双方甚至对搬离房屋约定奖励条件与奖金,在娄某积极搬离出租房屋后,花船社区依约另奖励了娄某3000元。
房屋租赁在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情形下属于不定期租赁,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出租人需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装修房屋需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