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宣告失踪一案,判决宣告杨某为失踪人,指定杨某的父亲杨某某作为财产代管人。
杨某于2010年5月离家出走,之后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杨某的父亲杨某某为了保护其财产权益,诉至于法院,请求宣告杨某为失踪人。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查明杨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麻河村9组,杨某于2010年5月起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届满后,杨某仍下落不明,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