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网讯 储户存款不翼而飞,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储户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19日,周某某在某银行办理存折和卡各一份,并存入现金70 000元,当天下午周某某取钱时发现卡内现金不翼而飞,于是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但未侦破,周某某认为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支付原告存款70 000元及利息。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庭审查明了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案件尚未侦破,从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原告周某某卡上的钱被盗刷的具体过程,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证据不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本案的审理,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储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一定要防止自己的密码泄露,以免被不法分子复制卡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