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3月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从常德城区流窜至鼎城区乡下,因吸毒缺少钱花,便四处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当来到村民彭某家门外时,见大门紧闭,断定家中无人,便用铁杆将屋子门的挂锁撬开并进入房间,正在房内翻箱倒柜寻找钱财时,听到外面有人讲话的声音,即向外逃窜时,与屋主人相遇,屋主人随即大声喊抓小偷,被告人李某在逃离房屋约20米处,被闻讯赶来的数名村民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派出所。2014年7月8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除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的以外,一般盗窃以结果定罪,即盗窃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定罪量刑。为了避免对盗窃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行为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使分文未获的,也可以定罪量刑。本案被告人李某,有吸毒恶习,撬门入室盗窃,纵然没有盗窃到任何财物,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