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出生于1995年的湖南省安乡县杨某,本应享受大好的青春年华,如今却因盗窃罪,身陷囹圄,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杨某因只有小学文化,又无一技之长,没有稳定职业,却想着能赚快钱,便走上了盗窃这条“赚钱捷径”。
2014年4月28日凌晨,杨某邀集均未满16岁的田某、李某、陈某在鼎城区某超市实施盗窃。由杨某负责望风,李某、陈某二人将超市玻璃门拉开,田某实施盗窃,窃得现金700元,硬极品芙蓉王等香烟7条,香烟22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370元,杨某等人共得赃款2320元。
2014年4月30日晚上11点,杨某又邀集田某实施盗窃,二人来到某汽车站,翻越铁护栏来到某汽车站的候车室,二人在候车室内一烟柜盗窃现金1680元,香烟14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46元。
杨某于2014年6月27日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曾多次盗窃、胁迫未成年人盗窃等量刑情节,决定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上文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