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今,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79件,受理涉及劳动争议的生效仲裁书和调解书执行案件42件,受理数呈上升趋势,其中2012年受理18件,2013年受理56件,今年半年已受理47件。案件凸现以下特点:纠纷以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等为主;争议标的额不大,但有群体性诉讼态势;案件判决率高、上诉率高、调撤率低。主要表现在:
一、用人单位缺乏严格依法用工意识,内部管理失范。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严格依法用工,往往出现同一用人单位与多个劳动者同时发生劳动争议的系列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不大,多在10万元以下;合同管理不规范,通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的情况居多;此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是纠纷发生原因之一。
二、用人单位制度制订程序存在瑕疵,权益保护缺位。如有的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也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仅由单位领导层讨论制定;有的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制度中对劳动者要求苛刻,甚至出现因迟到一小时、嚼槟郎等不影响工作环境、也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小事即开出劳动者的情况,此类规定对劳动者明显不公。
三、诉讼成本低导致劳动者过度维权,司法资源浪费。劳动争议案件只收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仅收5元;劳动仲裁则分文不收,此规定对劳动者维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催生了某些滥诉、恶意诉讼现象,导致劳动者以及部分用人单位经常启动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此类案件当事人上诉率高,而上诉维持率都在95%以上,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是因为程序问题,而非实体处理不公。
四、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缺乏有效衔接,尺度难以统一。大部分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非常简单,没有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逐一作出认定,特别是对一些小企业连基本事实都没有,导致空调白判,无法执行;不予受理的案件居多,且没有书面说理分析和写明法律依据;个别案件《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依据不足、或程序有瑕疵,如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劳动关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