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孟夫子把尊老爱幼提高到了治国安邦的高度,成为我国传统美德中的精华。父母们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大都做得无私而近乎完美,然而接下来的一起抚养费纠纷,却着实“三观”尽毁。法院判决父亲李某某从2013年9月10日起每月各给付女儿李甲、李乙抚养费300元,上述款项每6个月给付一次直至两原告各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原告李甲、李乙系被告李某某与汪某某的婚生女儿,现分别就读于高中和初中。2011年8月23日,李某某与汪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约定两原告随汪某某生活,双方共同抚养,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后被告李某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且态度蛮横,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学习费用的增多,汪某某一人已无力承担两原告的抚养费。无奈,两原告一纸诉状将其父亲告诉法庭,要求被告李某某每月分别支付两原告的抚养费1000元直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经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两原告为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李某某作为两原告生父不能因为其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不承担抚养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