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2011年6月,被告人娄某某租用了被害人陈某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的某宾馆。2012年6月,一年到期后,被告人娄某某与陈某达成中止协议,不再租用该宾馆,双方就人民币1万元押金问题产生了矛盾。2012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娄某某为发泄对陈某的不满,用剪刀将宾馆内的电器线路、被单等共计18830元的财物进行毁损,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本案的诱因系被告人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在合同租赁期间因协议合同解除后是否应返还押金10000元。《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人因不懂法,为了泄一时的愤怒,将本是民事纠纷的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案发后,被告人不仅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元,还被判处刑罚,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