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正式全面展开,这是我第一次参与这项工作,从中深深感受到了选任工作的严肃性以及法院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为了吸收更多优秀、有代表性的人士加入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鼎城法院做了大量的宣传准备工作,召开了工作会议,传达了有关精神,并对陪审员工作的开展作出了安排、部署。随后不仅及时在法院网站上发布了选任公告,同时还积极与鼎城区的部分机关、单位主动联系,请单位推荐符合条件并有意愿参与陪审工作的人士,各派出法庭也在辖区内积极进行宣传,为此次能吸收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乡镇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宣传工作开展之后获得了很好的反响,短短两个星期就有近100名人员提出申请,有部分同志甚至亲自来到法院进行咨询,表示对参与人民陪审的工作很感兴趣,愿意为司法公正奉献出自己的力量。在收到申请意愿之后,我们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位申请者都发放了相关的文件和申请、考察表格,并对填写做出了解释说明,接着进行了初步审查和信息整理,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事司法行政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了排除,现符合条件的人选达到84名,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既有汉族同胞,也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同胞;既有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也有群众代表;既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也有优秀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代表。并且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有些是法律专业出身,具有较充实的法学知识;有些是上一届的人民陪审员,拥有较丰富的陪审工作经验。现在,选任工作已经进行到了考察的环节,由法院以及人大组成的考察团将去到各个申请者的工作单位进行逐个考察。而我经过参与这项工作,也对中国现存的陪审员制度进行了自己的思考。
在美国电影、香港电影中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一幅场景:在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中,通常会出现陪审团的身影,而且似乎只要“感动”了陪审团就取得了案件的“胜利”,但在中国大陆并没有这样的情形出现,为什么呢?这源于两种不同的制度,一种是陪审团制度,即陪审;一种是陪审员制度,即参审。在中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里,陪审员拥有与审判员一样权利、履行一样的职责,但法官仍拥有完整的审判权,其权利并未被减少。可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作为对法官职权的一种解构机制或分割机制来对待的,在庭审中事实认定权由陪审团行使,法官仅仅保留行使法律适用权,这样实则减少了法官的审判权。但这两种制度都是出于司法公正的理念而建立的,没有绝对的好与坏,只有与本国的法律现实土壤是否吻合的问题,同时也都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在中国,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对人民陪审员实行的是选任制。但在美国,为了保证人口的代表性,多数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是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名单,在某一特定案件上,陪审团根据需要随机成立,随机解散。当然,有人会质疑美国的这种做法,各行各业的人士都参与陪审工作自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是随机选出来的可能并非杰出代表人物,这样又是否会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呢?这个问题的确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但我们也应当理智的认识到,所谓高学历、高智商、高收入的专家知识分子群体,其道德情操和对事实问题的判断未必就一定高于普通百姓。我们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也应当认识到这一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正在于相信普通群众对案件中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至关重要的是公平的司法程序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因此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并非一定要求行业精英,更重要的是其是否拥有较高的道德水平、正确的公平公正观以及敢于坚持原则的责任感。
在我看来,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审判制度,也是一种监督机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而我们要引导和发挥这种审判职能和监督职能,一方面需要建立保障制度,一方面也要规定奖惩措施。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存在着“陪而不审”的现象,普通公民往往容易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在表决时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作用便无从发挥。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在表决时拥有同法官相等的一票,那么是否会出现收买或是威胁陪审员的问题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正所谓给予了权利就要给予保障,没有保障的权利我们不能期待它真正实现。而这里的保障,既要对陪审员作出的合议意见进行保障,也要对其所负的责任进行保障。要切实让陪审员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且不承担不应有的责任,也要让其所发表的意见真正对案件的裁判产生影响,达到参审目的。这里的保障,既要保障陪审员自身的安全,也要保障与其有切实利害关系的人的安全。在司法实践中“挟天子立令诸侯”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让陪审员更安心的参与审判,不受不必要的威胁和恐吓,对其的保障势在必行。同时,陪审工作并非公益活动,应当是一种有偿行为,这既是对人民陪审员精力付出的肯定,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加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追究”的理念,那么需要对人民陪审员规定奖惩措施也就呼之欲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