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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语境下的司法公正实现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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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芳  发布时间:2014-08-19 16:33:25 打印 字号: | |
  一个国家的法治事业总是离不开特定的法治理念指引,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之中程中,科学系统的法治理念是保障我国法治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追求和终极价值目标,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司法不公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正确指引下,顺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探索出一种全新的实现司法公正的路径成为我们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公正的契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其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依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①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要求在法律活动中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司法和执法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他们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执法具有主动性,司法具有被动性,他们是法治大背景下的两种活动的不同追求,执法为民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途径,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具体内容;公平正义与司法公正具有统一性。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司法的公正是在社会公平正义的指导下实现的;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司法公正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内容,是我国当前工作大局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的最终实现也是为了服务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工作大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司法公正是我国执政党在司法领域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党的领导是司法公正实现的根本保证。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及面临的困境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是保障法律运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关系着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之源,司法公正也是公平正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要求。它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都要坚持公平正义,以此保障司法活动的良性运作,其内在地包含着程序的公平和实体的公正。

  司法公正主要是针对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活动而言的。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他们虽参与到案件的个案中,但没有普遍的参与权,因此并不能成为司法公正的主体,司法公正主要地是靠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检察院的监督活动来实现的,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终受益者。

   (二)司法公正面临的困境

  司法一直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伴随改革开放,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法治建设得到完善,司法改革也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就处于基本停滞阶段,一些与法治相悖的现象和理念在不断地侵蚀着司法。

  1、司法的行政化。在古代,我国司法和行政是合二为一的,在现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司法工作却常常受到行政的制约。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中表现尤为如此。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是立法权居首,行政权则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司法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孟德斯鸠说过“如果司法权不同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②在我国现代社会虽然建立了有别于行政机关的专门司法机关,但在实践中,行政干涉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的去行政化已经成为当今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2、司法的地方化。所谓司法地方化就是指司法权的行使与地方利益直接相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的案件中,由于自身人事及经费等利益,而不得不受地方党政机关或利益团体的影响。究其历史原因在于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地方党政领导具体审批案件的现象,导致了一些与司法公正相背离的现象发生。司法与地方的相对分离也已经成为司法改革探讨的一个重要方向。

  3、民意的不当干预。在各个国家,民众都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我们今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对民意的尊重和对民众利益的维护。但是,我们透过药家鑫案、唐慧案,不能忽视民意对司法审判的过多干涉。药家鑫案在受害人家属的炒作下,司法没有沿着本身的公正的原则坚持前行,药家鑫一审判决被判处了死刑,上诉后没有悬念,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最终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立即执行。另外,涉法涉诉信访总量持续高位运转,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最近,最高法确认未核准唐慧案两名被告人的死刑,案件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理,表现出了司法对理性的回归。

  4、传媒监督的滥用。在现代法治国家,传媒监督是监督司法机关的一种有效手段,但随着传媒力量对司法活动监督力度的加强,出现了传媒介入审判的现象。司法工作本身是一种高度职业化的工作,必须由专门机关和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传媒表达的更多的是一种民意,其合理性分析应该与司法的公正审判相区别,司法的地位决定了它必然是法治社会中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最有效的手段。

  5、能动司法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与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能动司法的提出的确起到了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但是它只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司法策略,在当时来说,能动司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减缓金融危机冲击,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司法权不是行政权,中立是其必须坚守的原则,法官主动出击,将有可能偏离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方向,毕竟对于司法公正这个最终目标来说,能动司法只能是手段与方法。

  6、司法腐败的侵蚀。“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吃完被告吃原告”这些对司法工作的负面评价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司法腐败的严重性,近年来媒体的一些负面报道也使我们不得不重视法官队伍的相关腐败问题,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力,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司法腐败现象无法得到遏制,司法公正的实现将无法使人信服。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司法公正实现路径

  (一)提高司法主体的法治素质

  司法的特点决定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法官的素质决定了司法公正的生命质量。但是,我国现在司法队伍的绝大部分构成人员是1979年以后进入到司法机关工作的,从司法队伍组成来源看,主要来源于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社会招考途径进入司法机关人员。造成了法官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因此对于司法主体法治理念的培养至关重要。必须要以正确的理念区指导他们的司法实践,使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独立司法的理念真正贯彻在司法实践中。在正确的法治理念的指导下,使司法主体逐渐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能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这样在此基础上的专业素养才能发挥正确的作用。

  提高司法者自身素养和专业素质,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增强成为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内生动力。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主导性地位;要加强司法主体业务知识的学习。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当事人上诉、申诉、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法官自身知识累积不够,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将束手无策;另外,法官还要注意自身作风建设,努力树立法官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坚持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独立

1、防止民意的过分干预 

我国司法实践历来重视对民众的认可。“马锡五审判方式”、“最美法官”等反映出我国司法对民众意愿的尊重和对民众认可的追求。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民众的呼声不等于司法公正。民众可以通过司法监督让枉法裁判者得到遏制,但是也可能过度干预司法,最终走向公正的反面。司法公正与所谓民意的博弈常常让司法公正陷入两难境地。在肯定民意对司法公正积极影响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影响独立审判的局限性,唐慧案、药家鑫案都能看到民意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民众意愿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往往没有度的衡量,一个普通案件经过高调宣传炒作后会迅速发酵,短时间就会成为一件万人瞩目的案件,这对于对司法工作者来说产生了不小的压力,必将影响到公正审判。“相似案件相同处理”应成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原则,不能因为民意出现摇摆或是置法律于不顾,违背司法的独立性。一味顺应民意,损害的是司法公正,民众最终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2、正确引导传媒监督

  传媒权力被西方国家称为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被并列为第四种权力,但传媒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它只是把信息有选择性地传播出去的一种工具。传媒的报道引发舆论海啸后,司法工作者不得不采取行动满足人们的意愿,争取得到民众的支持,并平息公众的非理性情绪。实则传媒报道的真正力量来源于引起一些重要人物的关注,使原本棘手事情变得容易解决。这就使有些普通的案子经过媒体炒作后使真相淹没在失去理性的群情激愤中。比如在一些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和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传媒猜测性的报道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还没有审批的案件进行臆想的判断,误导舆论;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案件当事人进行不实报道,对相关人员名誉造成损伤。

  (三)改革司法体制

  我国司法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行政化现象,司法在财政、人事等方面受制于地方,司法的独立性被限制,也影响着司法的公正。其次,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必须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不可否认,各地方权力机关在司法权产生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总体来说,地方权力来自于国家权力,司法权是来源于国家主权。在司法改革中,树立司法国家化观念是符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围绕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就这4项改革先行试点,这些举措都是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四)强化司法腐败的监督

  司法腐败也是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司法腐败,必须对司法进行监督,但是监督不是民意和传媒的恣意介入。“司法公开”“法院开放日”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防腐剂。司法公开应体现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首先,在任何审判活动中都要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也要做到公开宣判,保障对裁判结果进行监督。其次,加大对庭审网上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让整个审判流程都能清晰地展现在民众面前。同时对使法官活动也要全方位监督,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审务公开保障群众对司法过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公开是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开性的必然选择。

  (五)高度重视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重要方面,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遵循正当程序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长期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发现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果。

  为坚持程序公正,我国颁布了与各部门相应的程序法。正当程序可以使法官始终遵循着理性的程序进行司法行为,保障司法行为能有必须遵循的模式,可以限制权力行使者的恣意,提高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在正当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有权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讼请求,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法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居中裁判,做出公正的判决结果,这些程序的设计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但是正当的法律程序理念不是盲目推崇英美国家的程序优先,而是要尽量减少“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使我国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完美契合,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

①【法】孟德斯鸠著:《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②谭英、冯杏华:《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分析及制度构建》,载《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