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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无资质雇员受损害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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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伟  发布时间:2014-08-21 09:21:07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法院武陵镇法庭审结了一起劳动者受害索赔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的经济损失7万元,被告某医院、余某某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

    2013年4月1日,被告某医院将其办公楼装修工程中的敲墙砖、地面砖和地面砖、墙砖铺贴工程发包给被告余某某,双方签订了《常德市某医院分项工程合同书》。后被告余某某又将敲墙砖、地面砖的工作分包给被告杨某某,由其组织人员施工,余某某按照与某医院约定的价格和杨某某结算。2013年4月20日,杨某某安排原告张某某清洗墙面,张某某在使用人字梯时因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导致人字梯倒塌而摔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余某某承接了某医院的室内装饰工程后将敲墙砖、地面砖的工作分包给被告杨某某,双方已建立了合同关系,被告杨某某安排原告张某某清洗墙面,并由其支付报酬,法院认定原告张某某是受雇于被告杨某某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杨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医院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装饰资质的被告余某某,余某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杨某某,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其对安全生产仍负有监管之责,故被告某医院、余某某应当与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在使用人字梯时未采取加固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本案的相应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武陵镇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