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王某某(女)遭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调解未果,及时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张某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王某某现金10万元、经济帮助金5万元。保护了王某某的权益。
原告张某某(男)与被告王某某于1997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加之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致使夫妻关系不和。原告曾于2013年3月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了夫妻关系,但双方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原、被告2008年出资17万余元在常德市武陵区某村修建了平房一栋,被告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二级残疾人。
法官说法: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加之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双方虽于2013年3月经法院院调解和好夫妻关系,但之后一直分居,夫妻关系并未得到实质改善,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为价值17万余元的一栋房屋,因房屋的坐落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且土地使用权源于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故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宜,依照照顾女方的原则,由原告给予适当的补偿。《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固定工作,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