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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湖起鱼受伤 雇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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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立勇  发布时间:2014-08-25 10:08:09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雇员在渔湖起鱼不慎受伤,雇主雇员如何划分责任?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雇主承担70%责任。

  2013年6月20日晚,袁某某经人介绍到旷某某承包的渔湖起鱼,袁某某在抬鱼过程中不慎掉入灌车,被灌车的水箱边框碰伤腰部,后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8月5日出院,共住院46天,共支付医疗费31 134元,2013年10月23日,袁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旷某某对鉴定意见不服,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同意本院依法委托常德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常德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司法医学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左肾挫伤并肾周血肿,属十级伤残;2、左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以上二项十级伤残,晋升为九级伤残。并作出常凯司鉴(2014)临鉴字第0114-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构成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90天。袁某某认为旷某某应该承担责任,而旷某某拒不承担,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旷某某赔偿各项损失89 735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某经他人邀请帮被告旷某某渔湖边起鱼,双方已构成雇员法律关系,被告旷某某辩称不构成雇佣法律关系的主张与本案的事实不符,依照雇佣法律关系规定,雇工在雇佣过程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袁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造成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的责任比例为3:7,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蒿子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