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欠款人偿还135000元。
2012年6月8日某食品公司与王某某签订食用槟榔销售合同,约定王某某经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王某某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付款,但王某某未按约定及时付款,经某食品公司催讨,王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向某食品公司出具135 000元欠条一份,但王某某一直拒不偿还欠款,无奈之下,某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欠款135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某食品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某某尚欠某食品公司货款135 000元并出具有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