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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姓名与实际姓名不符为由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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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伟  发布时间:2014-09-01 09:06:34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房屋产生的纠纷,被告张某洋以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姓名与其实际姓名不符为由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该答辩意见能否的到法院支持呢?

  2004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座落在常德市鼎城区某居委会的二间三层半房屋一栋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2004年12月31日由被告将上述房产交付给原告,交付时,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价款,被告亦将房屋和该房屋的相关权证交付给了原告。次年1月17日,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的手续,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

  法官说法: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当事人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原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虽为张某阳,应属颁证机关的笔误,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后,被告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权证转移手续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来源:武陵镇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