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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拖欠工程款 法院判决十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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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佩佩  发布时间:2014-09-02 15:39:39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施工,但发包方却迟迟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承包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发包方给付拖欠工程款。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发包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承包方工程款20万元。

  2010年10月8日,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建车间的土建工程的《工程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建筑面积和价格,按工程进度付款,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垫资完成了车间建筑工程中的承包工程量,因为某食品公司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通知某食品公司停止对车间建筑工程承包以外的另外工程量的施工,后经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和某食品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湖南某司法鉴定所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4年7月23日,湖南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20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原告按合同完成的工程量,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予以付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信访办 监察室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