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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转让需审批 未办审批手续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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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平  发布时间:2014-09-02 15:58:02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关于划拨土地转让瑕疵而引起的占有排除妨害纠纷的案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2月11日,原告某某公司在常德市安信公司主持的拍卖会上竞买到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09年6月17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4年9月8日,被告某某医院与包装箱厂就让售其524.36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即诉争土地)签订《转让协议》,并约定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及费用某某医院自行负责办理支付,土地使用等契证办理完毕后某某医院享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协议签订后,某某医院就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及土地,并新建了部分设施(车库)使用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未果,故而酿成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包装箱厂与某某医院订立《转让协议》时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但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出让审批手续,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该土地转让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因而未生效。某某医院不能依无效或未生效的协议取得财产。原告某某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区国土局已将争议土地过户在某某公司名下,某某公司已实际取得该宗土地的权属证书。区国土局向某某公司颁证后,某某医院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 原告某某公司对诉争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某某医院强行占有诉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某医院停止侵害行为,并自行撤除其修建在原告某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返还占有原告某某公司的524.36平方米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