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在大额账目往来交易过程中,一定要保留相关转账凭证,以防产生纠纷却举证不能。该起案件的当事人正是因为有一定的证据意识,相关证据都保留充分,是而权利得到了维护。
2012年9月,张某因从事土地整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便挂靠被告某某建工常德公司,并于2012年的9月5日分两次给某某建工公司负责人邵军汇入工程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另汇入某某建工常德公司银行账号20万元投标保证金。随后,某某建工公司参与了2012年度鼎城区中河口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招投标,并在2012年9月19日缴纳了投保保证金40万元人民币,但未中标。2012年10月19日,某某建工常德公司向张某退还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退还,故而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招投标保证金究竟是20万元还是40万元?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2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及邵军出具的20万元借条均证实原告缴纳了40万元的事实,结合被告某某建工公司缴纳招投标保证金40万元的情况,足以认定本案招投标的保证金为40万元。
邵军作为被告某某建工公司任命的某某建工常德公司的经理,给原告出具借条,并加盖了“某某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印章,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某某建工常德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而某某建工常德公司作为被告某某建工公司的内设机构,无法人资格,故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某某建工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由被告某某市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原告张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