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在炎热的夏季,未成年人结伴游泳发生意外屡见不鲜,这值得我们的社会、学校,特别是家长们高度重视,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监护,防患于未然。近日,鼎城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索赔案件,法院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判令二被告的监护人各支付原告周某某(死者周某之父)20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周某某自行承担。
2013年7月10日上午,原告的儿子周某(15岁)到某中学拿通知书后,就到某网吧与两被告一起上网,大约12点钟时,周某随同被告涂某、被告姜某二人去丁坝水库游泳。三人下水一段时间后,周某掉到了一个有坎的很深的水域。事发后,两被告上水库岸后一起折断竹子,姜某呼救,水库对面300米处洗澡的人没有听到呼救,姜某不会游泳,遂拿折断的竹子下水实施救援,但周某已渐渐沉入水中。二被告看救援无果,在离开丁坝水库的路上统一口径不报警。原告经过1天多时间多方打听无果后,到派出所报案后。经派出所民警询问,涂某指引出事地点,打捞起周某尸体。
法官说法: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周某随同涂某、姜某二人去丁坝水库游泳发生溺亡事故,原告周某某虽有疏于对其子周某的监护,但根据周某的年龄及智力状况,对监护人周建国的监护注意义务不宜多加苛责,原告疏于对其子的监护,在本案中并不构成民法一般意义上的过错。只要行为人不是采取欺骗、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使不会游泳的同伴下水游泳,使不愿到深水区的同伴到深水区游泳等,同伴在水里是自愿、自由活动而溺水死亡的,其他同伴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采取欺骗、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周某下水导致溺亡,故二被告对周某的溺亡亦不存在过错。周某的溺亡虽然与二被告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因为二被告在周某沉入水中后,没有作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合的选择,即跑到水库对岸喊人救援或打电话报警,争取最有利的救援时间,从而错过了挽回周某生命的最后机会。以上这些因素可在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时予以考量。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