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贺家山法庭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该案集挂靠、分包、转包于一体,案情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经过承办人耐心细致地抽丝剥茧,最终查明了事实,划分了责任,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莫某在被告聂某的工地上施工时,被墙上弹出来的钢钉击中了眼睛,导致右眼受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聂某在为莫某交付3万多元前期治疗费后就不再出现。面对巨额医疗费,莫某一筹莫展,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因劳动关系不明确而不予受理后,莫某将聂某、刘某、湖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张某四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系挂靠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从事工程承包,其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将该工程中粉刷外墙的部分分包给刘某,刘某再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聂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公司明知被告张某没有施工资质,仍允许张某挂靠其名下;被告张某接到工程后明知被告刘某没有施工资质,仍将工程肢解分包给刘某;被告刘某明知被告聂某没有施工资质,仍将接到的工程转包给聂某;被告聂某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招募原告莫某施工,且期间没有跟莫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莫某办理任何人身保险。四被告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遂一审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莫某各项损失共计162 390.45元(被告聂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 630元应予冲减),其余损失由原告莫某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