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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承租户不肯搬离 法院调解搬离双方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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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伟  发布时间:2014-09-22 15:09:05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被告张某某自2000年开始承租原告某公司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某宾馆的门面。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3年1月1日又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某公司将自己所有的某宾馆门面租赁给被告作超市经营使用,租赁期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41500元,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2014年3月2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门面,并同意将返还租赁门面的时间延期至2014年3月8日。但延期时间届满后,被告未将租赁门面返还原告。某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某诉至法庭,要求对方限期搬离。

   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双方虽然表面上剑拔弩张,互不向让,但双方存在利益上的平衡点。张某某前期在房屋上装修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加之多年经营,超市周边有许多老客户,如何另外选址开超市,可能短时间内很难有起色,心里自然不平衡。而作为房东的某公司希望整个宾馆整体出租,已经和新客户磋商的差不多了,时间也耽搁不起。到此,法官找到了一把打开双方心锁的钥匙。经过法官数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张某某搬离租赁门面。原告某公司免除被告张某某六个月的门面租金、四个月的水电费,并支付被告张某某搬迁费10000元。双方各取所需,皆大欢喜。
来源:武陵镇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