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某某银行常德鼎城支行诉被告华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华某某、谢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依法裁定准予保全,并制作了(2014)常鼎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某某、谢某某的起诉,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依法裁定准予保全,并制作了 (2014)常鼎民初字第y号民事裁定书。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文件,依法将(2014)常鼎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y号民事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布。
现该案件当事人华某某多次打电话给法院室,并提出几点意见:1、互联网上直接公布了他的姓名,对他做生意造成不良影响;2、该案系裁定撤诉的案件,法院并未开庭审理该案,不应该公布;3、即使公布,应该有一定的公布期限,希望告知他何时能消除该记录。他希望法院就以上几点问题向他作出答复,目前我庭室已将该情况反映至法院主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部门。
法院信息公开无疑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对当事人的知情权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益处,但该当事人反馈的情况无疑也向我们敲起警钟,从另一个角度换位思考,案件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主观感受及对其日后生活的影响是否也应考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