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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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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伟  发布时间:2014-09-22 15:59:21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拒不返还租赁物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某、王某某返还门面,并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

  张某某、王某某系夫妻,2011年6月1日,二人在原告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处租赁了一处门面。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桥南市场某门面租赁给被告经营,期限1年,租金为每年105 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租赁事宜,并于2012年6月29日向被告送达催款通知,要求被告于2012年6月5日前交齐所欠租金,否则,原告将按合同规定另行出租。被告收到通知后,既不与原告续签合同,也不向原告缴纳租金。后原告要求被告腾让门面,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未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租赁期间届满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终止,被告应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而被告在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继续占有租赁物,应当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武陵镇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