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父债子还”是民间广为流传的俗语,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制环境下,借贷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死亡,其所欠债务是否一律由他的子女偿还呢? 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债务人因故死亡,债权人将其老婆儿子诉至法院的案件。
张某某因经营需要先后于2013年1月21日向郭某某借款50万元、2013年3月21日向郭某某借款45万元、2013年9月13日向郭某某借款100万元,共计人民币19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月,张某某因故死亡,为此,原告郭某某以张某某之妻杨某及其婚生子张小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虽然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借款人张某某已死亡,情势发生变更,故原告郭某某向法院提出起诉主张债权。该债务在张某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某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张某某死亡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张小某在继承遗产时,依法应先清偿张某某身前所欠债务,故张小某应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195万元,而被告张小某则在其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借款195万元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