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也就是说夫妻在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而本案的被告邱某自2001年开始就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与义务。
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7年3月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1988年7月生育一儿子。由于婚前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李某到东莞打工,被告邱某到长沙打工,之后被告与原告无任何联系,两人一直分居至今,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此期间,被告邱某对原告母子不闻不管,也从未支付过婚生子的生活费用,未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自2001年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邱某未对家庭履行应尽的义务,被告也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