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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后分文未取仍为被告 依当事人真实意愿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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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平  发布时间:2014-09-28 08:54:09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自己的名义替他人贷款,虽然名义上的贷款人未用贷款,亦未在还款过程中承担过还款义务,但在实际用款人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酿成纠纷的情况下,银行仍以名义上的贷款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2014年7月21日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某某银行诉称,2012年12月10日,被告黄某某、曾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孔某、武某、枝某自愿对前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黄某某、曾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某、曾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孔某、武某、枝某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黄某某、曾某某辩称,该笔贷款实际上是原告向被告孔某进行放贷,而以被告黄某某、曾某某的名义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但被告黄某某、曾某某实际上并未使用过贷款,也没有承担过还款的义务;被告孔某辩称,该笔贷款是孔某以被告黄某某、曾某某的名义所借,应该由他自己偿还,与被告黄某某、曾某某无关。

  本案被告黄某某、曾某某实际上是用自己的名义为被告孔某向银行进行贷款,此案若经判决被告黄某某、曾某某难逃法律责任。本案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某某、曾某某所欠原告某某银行的借款本息由被告孔某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原告某某银行放弃对被告黄某某、曾某某、武某、枝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