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在法院民二庭担任代理书记员的工作一年有余,随着参与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常常会想,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我们工作的意义究竟何所在?最近在处理这一起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为当事人架起沟通的桥梁或许正是我们工作的其中一部分意义。
我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原告某某建材公司诉称,被告鲁某某因其承建的教育产业园建设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管桩购销合同》,双方在2014年1月23日进行了结算,被告截至结算之日尚欠原告货款31956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并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被告辩称对双方结算的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当时是原告未供应管桩在先,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
本案承办法官鉴于此案原被告争议不大,积极耐心的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被告在调解过程中表示,原被告系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此案起诉之前原告并未与被告积极沟通还款事宜,甚至连律师函都没有发,以至于其不愿调解,甚至说判决后要上诉,哪怕要给钱,也要一拖再拖。
当事人这种意气用事的心理在办案过程中也属常见,其对于案件本身所诉的偿还货款其实是没有异议的,但却为争一口气而不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案的承办法官耐心的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本着平息之纷的原则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鲁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前还清尚欠原告某某建材公司的货款319568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