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一对夫妻结婚仅一个月,彼此闹矛盾后,妻子江某(被告)乘丈夫梅某(原告)及家人不注意,取走家中存款后回娘家居住。丈夫梅某多次请亲朋好友及组织领导做工作,江某既不回家,也不告知存款下落,丈夫梅某愤而起诉离婚。2014年9月19日,本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梅某与江某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梅某因江某经常在网上与他人聊天而发生矛盾。2014年5月16日,两人为此发生争吵,梅某动手打了江某一耳光,江某随即回娘家居住。第二天,江某回家拿换洗衣服时,乘丈夫梅某不注意,在未告知梅某的情况下将丈夫梅某存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行的5万元存款(主要是梅某父母的亲朋好友及左邻右舍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的“茶钱”)取走,另行开户存储在其他银行。后梅某请亲戚朋友及村组领导多次做工作,江某既不回家,也不告知存款下落。梅某于2014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要求江某退回存款。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梅某与被告江某双方的相识时间短,彼此之间了解不够,夫妻感情感情不牢;婚后为琐事闹矛盾后,被告江某将家中的存款5万元取走,既不回家,也不告知存款的去向,原、被告夫妻之间已丧失信任,婚姻关系已难以维系,故依法判决解除了原告梅某与被告江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对被告江某私自取走原告梅某银行卡上的存款50 000元,法院认为,此款系原、被告结婚仪式上所收的“茶钱”,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款主要是原告梅某父母的亲朋好友和左邻右舍给付,按风俗习惯,梅某及其父母对因“茶钱”给付形成的债务负有主要的偿还义务,故在分配该款时,梅某可予以多分,本院故此判决原告梅某分得其中的35 000元,被告江某分得其中的1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