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原告邓某属于未成年人,15岁后本应该跟着父亲一起居住生活,经过法官的调解,原、被告达成了一致协议,原告邓某继续随被告范某(母亲)居住生活,原告邓某的父亲邓某某享有探视权,并每月给予1000元的抚养费至原告18岁。
原告邓某是邓某某与被告范某同居期间所生的女儿,在2006年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常鼎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邓某由被告范某抚养至15周岁,以后由原告父亲邓某某抚养至成年。原告邓某现在以有16周岁,理应由其父亲邓某某抚养。故原告邓某起诉至法院。
法官看到起诉书后,认为本案原、被告根本没有矛盾,马上现场进行了调解,经过一个小时的耐心工作,使得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如上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