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原告伍某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2月20日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珠海市某分行给父亲伍某转账现金29000元,又于2012年3月12日经珠海市某分行给父亲伍某转账现金16000元。此外,2012年3月12日经汉寿县人民法院调解确认原告取得离婚补偿费2万元,父亲伍某代为领取。原告伍某某共计65000元在被告伍某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拒不归还,故此原告起诉。
被告伍某辩称,原告交给被告伍某的钱是用来给母亲张某某治病和修缮房屋用的。原告的离婚补偿款是经由原告前夫的母亲交给被告的,当时离婚补偿款也说是用于给原告母亲治病的。原被告之间并无保管合同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转账给被告时,并未明确说明现金的用途,也未说明将该现金赠与被告。虽被告答辩称“原告交给被告的钱是用来给母亲张某某治病和修缮房屋用的”,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在无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取得本案款项的所有权,只能认定原、被告间基于父女亲情形成了一种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管物,法院应予支持。故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伍某返还原告伍某某现金65000元。